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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念念 | #今生最不會忘記的人#情感觀點系列 ... 插圖:電影《愛樂之城》劇照 每當情緒失落,深陷低谷的時候,我總是忍不住想一個問題:人這一生,不過短短幾十年,生不帶來,死不帶去,有什麼是真正值得我們無法釋懷,無法忘記的呢? 人也好,事也罷,百年之後不過一捧黃沙。 既然如此,何不讓那些堵在心裡的負面情緒隨風而去呢。人生在世,哪怕只是做一個普通人,就要拼盡全力了,為什麼還要自己為難自己。 記住那些最應該記住的,才能更加明確明天的方向;忘記那些應該忘記的,才能一身輕鬆地往前走,並且有餘力欣賞路邊的風景。 人在不同的年齡段,往往會有著不同的煩惱和挑戰。那些曾經你以為再也過不去的驚濤駭浪,多年後再回頭看,不過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浪花不了。 永遠被眼前的困難嚇退,因為你總會在很多年以後,後悔當初自己不夠勇敢。 人的記憶是有限的,那些讓你覺得身心俱疲的人生低谷,那些讓你深夜痛哭、愛而不得的心中執念,總有一天會隨著時間遠去,再也不留一點痕跡。 既然如此,何必試著放寬心,珍惜眼前人呢。 人這一輩子,真正值得記住的人和事並不多,但有四個人,永遠值得你銘記一生。 因為他們曾在你身處暗淡時,以一束光的身份,照亮了你前行的路。 ... 插圖:電影《愛樂之城》劇照 一:窮困潦倒時,借錢給你的人 很多人說,判斷一個人是不是真正的朋友,落魄一次就知道了。人在得勢時,很容易迷失自己的眼睛,分不清身邊的人是真心還是奉承。 但一旦失勢了,所有的人和事都明了了。 誰把你當朋友,誰把你當人脈,一目了然。 就像電視劇《大江大河》里的尋建祥一樣,他在進監獄以前,在工廠里有很多所謂的「朋友」,但他後來因打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,在這整個期間,只有宋運輝一個人為他四處求情。 等他出來的時候,不過三十幾歲,頭髮便已經白了,一切物是人非。 ... 插圖:電視劇《大江大河》劇照 曾經那些朋友早已不見蹤影,唯獨宋運輝,從來沒有變過。他穿著往日的工裝去接他,給他一個擁抱,告訴他:我們是兄弟。 尋建祥變了,變得成熟了。以前玩世不恭,因為年輕;後來從容沉穩,因為即將步入中年。 他想做生意,但沒有錢,宋運輝給他一個價值幾萬的表,讓他去闖一闖。尋建祥眼角濕潤,不知所言,半天來一句:「你什麼都變了,但良心沒變。」 你看,人不落魄一次,是很難分清誰是真心,誰是假意的。那些在你窮困潦倒時,肯借錢給你的人,不只是你真正的朋友,更是你一生的貴人。 ... 插圖:電視劇《大江大河》劇照 二:深陷低谷時,在背後支持你的人 每個人都會經歷低谷期,但卻不是每一個人都能陪你從低谷東山再起。 成年人之間的交往,總是容易帶著一定的利益,「我把你當朋友,你把我當人脈」的情況比比皆是,那些在你深陷低谷,肯默默支持的人,值得你用一生去銘記。 電影《愛樂之城》講了一對追夢的情侶。他們在最難的時候陪在彼此身邊,相互支持,相互鼓勵,卻在彼此功成名就時,走散了。 女生想當演員,但是面試屢屢失敗,男生想當搖滾歌手,但卻在一家咖啡廳委屈地賣唱。他們和無數個追夢的人一樣,勵志又心酸。 ... 插圖:電影《愛樂之城》劇照 相同的經歷讓他們走到一起,每時每刻都惺惺相惜。但是後來,女生成為聲名大噪的女明星,男生成為紅極一時的搖滾歌手。 他們什麼都得到了,唯獨失去了彼此。 在那之後的很多年裡,女生看到每一個在吧檯深情彈奏的人,都有男生的影子;而男生每每望著臺下,都好像看到女生在對著他笑。 他們回不去了,但卻在彼此最難的時候推對方一把,這種記憶是永遠無法抹去的。如果不是對方的默默支持,可能他們不會有勇氣繼續追夢,更不會有後來的後來。 深陷低谷時,那個默默在背後支持你的人,是任何人都無法代替的。無論是朋友還是舊時愛人,都值得永遠銘記,永遠感恩。 因為如果不是他們,可能不會有今天的你。 ... 插圖:電影《愛樂之城》劇照 三:艱難困苦時,陪你東山再起的人 人生有高潮,有低谷,在你最艱難的時候,陪在你身邊的那個人是誰?誰一直堅定不移地看好你,相信你,誰陪你東山再起。 講一個發生在我身邊的真實故事吧。 我朋友的父親,在40歲那一年因投資失敗破產了,欠了很多外債。 那段時間,每天都有人蹲守在他們公司門口,等著他還錢。日子過得要多難有多難,曾經風光無限,最後甚至無法守住最後的尊嚴。 那時候他才知道,平常那些生意上的夥伴,就只是生意上而已,沒有人肯陪著自己東山再起。 但他的妻子,卻給了他最大的動力。 因為她不僅沒有想過離開,還一直在想辦法幫他填補漏洞,她說:「我們是夫妻,半生都過來了,天塌下來也要一起扛著。」 聽到這句話的時候,他哭了,你能想像嗎?一個40歲的中年男人,會因為妻子的一句話而落淚,因為那一刻,他終於知道誰是真心,誰最值得珍惜。 後來,他真的東山再起了,無論工作多忙都會按時回家,因為他知道,那個陪自己東山再起的妻子,比任何人都重要。 能同甘的夫妻有很多,能共苦的,有多少呢?那個在你最困苦的時候,給你最大支持的人,值得用一生去珍惜。 ... 插圖:電影《愛樂之城》劇照 四:生病臥床時,全心全意照顧你的人 生老病死,乃人之常情,每個人都會有老去的一天,都會有生病的一天,當你因病臥床,無法動彈的時候,誰是那個全心全意照顧你的人? 可能有些人會說,是自己的老伴兒,是自己的孩子,或者是自己相識多年的朋友。 無論是誰,都是你生命里最重要的人。 人只有在遭受重創的時候,才能看清一些人,親人也好,愛人也罷,朋友也罷,都會在那一刻暴露自己的真實面目。 他們對你有多少真心,你比任何時候都清楚。 ... 插圖:電影《利刃出銷》劇照 電影《利刃出鞘》,講述一個老人和孩子們的故事,老人是知名作家,家財萬貫。孩子們各自成家了,沒有人真心愿意照顧他,只想圖他的財產。 後來老人死了,他們的第一反應不是悲傷和難過,而是因為財產分割。 在此之前,只有一個貧窮的護工照顧老人,只有她真心對老人好,所以老人在去世前,將所有的遺產都給了那位照顧她的護工。 孩子們嚷著要起訴護工,但遺書具有法律效應,他們只得作罷。對於老人來說,只有護工是真正值得在意的人,只有她多年如一日的照顧他。 人在病倒的時候,可以看到人性最醜陋的一面,也可以看到最溫暖的一面。 那個時刻在你身邊陪伴的人,才是真正值得你去感恩的人。 ... 插圖:電影《利刃出銷》劇照 貧窮、低谷、困苦、生病,幾乎每個人都會經歷。在人生最艱難的時候,誰是那個陪在你身邊的人? 此時此刻,你腦海里浮現出的那個名字,值得你一生銘記。 人這一輩子,真正值得記住的人和事不多,但以上這四個人,不僅是愛你的人,更是你生命里的貴人,請務必好好珍惜。 這不僅是做人的本分,更是一個人的初心。 ... 插圖:電影《利刃出銷》劇照 END. 今日話題: 今生你最不會忘記哪些人?原因是什麼? 來留言聊聊你的觀點吧。
內容簡介
本書的定位是司律以外考試「總複習」,以輕薄、方便攜帶著稱,但體系、模板和考題一應俱全,非常適合考前應急使用。
此外,本書最大的賣點是「上榜模板」,以精準但不失洗鍊的文字撰寫,並示範如何將模板套用到考古題中,考試時直接複製貼上即可,投資報酬率超高!
作者介紹
周易
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
補教名師
(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)
很多人的青春奉獻給考選部,而不是留給自己揮灑,很可惜也很無奈,因為考生從來沒被當成權利主體過。
就讓「上榜模板」系列書籍陪你準備國考,幫你找回一點生活品質,讓你活得更健康、更像人一些。
黃堯
北大法律系(財法組)
北大法研所(刑法組)
律師高考及格
在人生的路上跌倒後,別急著立刻就要站起來,容許自己有大哭的時間,等到傷口不那麼痛後,再華麗地向前邁開步伐。
目錄
108年12月13日刑法修正總說明‧3
108年5月10日刑法修正總說明‧9
◎Chapter 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
Section 1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(一)─殺人罪章‧1-3
壹、條文‧1-3
貳、分析‧1-3
Section 2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(二)─遺棄罪章‧1-10
壹、條文‧1-10
貳、分析‧1-10
Section 3 侵害自然人之身體法益─傷害罪章‧1-17
壹、何謂「傷害」? ‧1-17
貳、普通傷害罪(§277) ‧1-18
參、重傷害罪(§278) ‧1-21
Section 4 侵害胎兒之生命法益─墮胎罪章‧1-23
壹、保護法益‧1-23
貳、重要條文‧1-23
參、實施人工流產之阻卻違法事由─優生保健法第9條‧1-24
肆、懷胎婦女自行墮胎罪(§288) ‧1-26
伍、意圖營利墮胎罪(§290) ‧1-26
Section 5 侵害自由法益─妨害自由罪章‧1-27
壹、強制罪(§304) ‧1-27
貳、恐嚇危害安全罪(§305) ‧1-31
參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(§302) ‧1-32
肆、侵入住居罪(§306) ‧1-33
Section 6 侵害性自主法益─妨害性自主罪章‧1-36
壹、概說‧1-36
貳、本章體系‧1-37
參、違反意願性交猥褻罪(§§221∼224-1) ‧1-38
肆、乘機性交猥褻罪(§225) ‧1-59
伍、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(§227) ‧1-60
陸、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(§228) ‧1-62
Section 7 侵害名譽法益─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‧1-64
壹、公然侮辱罪(§309) ‧1-64
貳、誹謗罪(§310) ‧1-64
參、善意不罰(§311) ‧1-67
Section 8 侵害秘密與隱私法益─妨害秘密罪章‧1-68
壹、窺視竊聽竊錄罪(§315-1) ‧1-68
貳、加重窺視竊聽竊錄罪(§315-2) ‧1-72
◎Chapter 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(財產犯罪)
Section 1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(一)─取得型犯罪‧2-3
壹、竊盜罪(§320Ⅰ) ‧2-3
貳、竊佔罪(§320Ⅱ) ‧2-7
參、加重竊盜罪(§321) ‧2-9
肆、搶奪罪(§325) ‧2-16
伍、強盜罪(§328) ‧2-17
陸、準強盜罪(§329) ‧2-19
柒、強盜罪結合犯(§332) ‧2-31
Section 2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(二)─侵占型犯罪‧2-35
壹、普通侵占罪(§335) ‧2-35
貳、公益、公務、業務侵占罪(§336) ‧2-36
參、侵占遺失物罪(§337) ‧2-38
Section 3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(三)─毀損型犯罪‧2-39
壹、毀損器物罪(§354) ‧2-39
貳、毀損建築物罪(§353) ‧2-39
參、毀損文書罪(§352) ‧2-39
Section 4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(一)─詐欺犯罪‧2-41
壹、普通詐欺罪(§339) ‧2-41
貳、加重詐欺罪(§339-4) ‧2-43
參、類似詐欺犯罪(§§339-1∼339-3) ‧2-45
Section 5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(二)─背信罪‧2-54
壹、條文‧2-54
貳、背信罪之本質─違背信任說v.濫用權限說‧2-54
參、分析‧2-55
肆、與其他犯罪之競合關係‧2-56
Section 6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(三)─重利罪、加重重利罪‧2-57
壹、重利罪(§344) ‧2-57
貳、加重重利罪(§344-1) ‧2-57
Section 7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(四)─恐嚇取財罪‧2-59
壹、條文‧2-59
貳、分析‧2-59
Section 8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(五)─擄人勒贖罪‧2-61
壹、條文‧2-61
貳、分析‧2-61
Section 9 財產返還請求之妨礙─贓物罪‧2-68
壹、條文‧2-68
貳、分析‧2-68
◎Chapter 3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(一)─社會法益
Section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─公共危險罪章‧3-3
壹、放火犯罪‧3-3
貳、交通犯罪‧3-12
參、毒化飲食物品犯罪‧3-23
Section 2 侵害資訊安全法益─妨害電腦使用罪章‧3-27
壹、本章保護法益‧3-27
貳、無故入侵電腦罪(§358) ‧3-28
參、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(§359) ‧3-29
肆、干擾電腦設備罪(§360) ‧3-31
Section 3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(一)─偽造文書印文罪章‧3-37
壹、有形偽造v.無形偽造‧3-37
貳、文書v.準文書‧3-38
參、有形偽造(一)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(§210) ‧3-40
肆、有形偽造(二)─偽造變造公文書罪(§211) ‧3-41
伍、有形偽造(三)─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(§212) ‧3-41
陸、無形偽造(一)─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§213) ‧3-42
柒、無形偽造(二)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(§214) ‧3-43
捌、無形偽造(三)─業務上登載不實罪(§215) ‧3-44
玖、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(§216) ‧3-44
拾、其他重要規定‧3-45
Section 4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(二)─偽造有價證券罪章、偽造貨幣罪章‧3-52
壹、偽造有價證券罪章‧3-52
貳、偽造貨幣罪章‧3-56
Section 5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(一)─妨害風化罪章‧3-60
壹、概說‧3-60
貳、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(§231) ‧3-60
參、公然猥褻罪(§234) ‧3-61
肆、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物品罪(§235) ‧3-61
Section 6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(二)─賭博罪章 ‧3-64
壹、公然賭博罪(§266) ‧3-64
貳、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(§268) ‧3-64
◎Chapter 4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(二)─國家法益
Section 1 侵害執行公務公正性法益─瀆職罪章‧4-3
壹、賄賂犯罪‧4-3
貳、圖利犯罪‧4-10
參、濫權犯罪‧4-11
Section 2 侵害公務法益─妨害公務罪章‧4-13
壹、妨害公務罪(§135) ‧4-13
貳、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(§136) ‧4-17
參、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(§138) ‧4-18
肆、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(§140) ‧4-18
Section 3 侵害投票公正性法益─妨害投票罪章‧4-19
壹、投票受賄罪(§143)、投票行賄罪(§144) ‧4-19
貳、虛遷戶籍投票罪(§146Ⅱ、Ⅲ) ‧4-19
Section 4 侵害司法權行使法益─脫逃罪章、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、偽證及誣告罪章‧4-21
壹、脫逃罪章‧4-21
貳、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‧4-26
參、偽證及誣告罪章‧4-39
序
隨著姐妹作《上榜模板刑法總則》二版付梓,本書也接續改版。如同筆者在刑總作者序所言,本書依舊是「考前總複習」,因此二版沒有增補過多內容,主要收錄2019年地方特考有關刑分的實例題,並新增數則實務見解,仍以輕薄精簡之姿,陪伴同學戰勝2020年的大小考試。
另一個重頭戲則是「修法」。過去兩三個月接連修正刑法第149、150、251及313條規定,在考試上有一定重要性,因此增補詳細的於書前頁;至於統一調整罰金額度部分,由於並非實例題考試重點,故僅附上條文供參。
四年多來經營粉專小有成果,很多同學會問我要怎麼選書,在考前為自己的刑法做一次總體檢。以前都會建議同學買本解題書,瘋狂練題目就對了,反正題目做多就會有感覺,好像自動會知道出題老師想考什麼。然而,同學經常面臨的困難是:念了很多書,但分數就是很普。究其原因,應該是因為沒有熟記基本定義,只知道爭點,但用字遣詞很不精確,以至於答案往往如隔靴搔癢,分數才會很一般。為了解決這個問題,本書裡有大量的模板,主要是實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詮釋,再由筆者濃縮、改寫而成。這些模板請讀者務必多看幾遍,能背起來最好,答題文字才能寫得精準,不用寫太多廢話就能拿到分數,尤其在不能翻法條的實例題考試,能一字不漏寫出實務關鍵句,便能獲得極高的分數,與其他應試者瞬間拉開差距,上榜與否全靠它了。
去年在一陣兵荒馬亂中,做了一個瘋狂的決定:跨足刑訴。為了自我突破,又是寫書又是上課,把自己壓得喘不過氣來,覺得很自虐,但又不想當說說哥,整天喊要前進,腳卻仍停滯不前。想起荀子「不積跬步,無以至千里」的勸喻,在後浪不斷推前浪的競爭壓力下,覺得該動身了。剛開始步伐有些踉蹌,但熬過最辛苦的成書階段,回頭看這一切,也就是一段過眼雲煙,能用一派輕鬆的態度,笑看飽含苦澀的過往。準備考試也是如此,還沒考上前覺得自己什麼都不行,但考上後卻覺得世界都變了,過去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,因為你在為自己的未來拼命,回饋己身的甜美滋味,應該是令你狂喜的。
這次跨界是出版人生的大躍進,無論結果如何,都值得喝采。最支持我的爸媽,謝謝你們持續鼓勵我走這條路;也謝謝黃堯的加入,互相討論,讓這本書日臻完善;當然,還有一路相伴的北鼻、鯊鯊和新歡阿豚,有你們在,我放心。最後,感謝各位願意用新台幣下架這本書,預祝金榜題名,也盼世界和平。
周易
2020.2.13
很開心周易邀請我加入成為本書的作者之一,讓我有機會向正在閱讀的你(妳)們,依我自身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提供刑法解題的可能方向,但就如同不同法官對於同一案件可能做出歧異的判斷,本書也無可避免的可能與市面上其他優秀的解題書,對於同個題目會有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性,至於哪個版本會比較正確或較為可採?就可能要交由妳(你)們來自行抉擇了!但我跟周易都很歡迎你們透過臉書粉絲團的留言或私訊來討論,我們會盡可能說明如此書寫的邏輯與脈絡。
接著,我也很感謝台北大學的徐育安教授(aka碩士指導老師)、銘傳大學的林士欽助理教授及學弟妹們,讓我有教大學部刑法課輔的機會,在教學相長的互動下,累積並成為本書的養分,而在學習刑法學的這條路上,除了徐育安教授外,鄭逸哲教授、蔡聖偉教授及其他學者亦對我有著很深且的影響與啟發,讓我有足夠的能力在這個地方展演出自己。(其他值得感謝的對象,諸如編輯、出版社、父母、朋友、應該會下地獄的各種前任……等,就不一一列舉了)
最後,除了預祝你(妳)們在準備考試的過程都相當平安喜樂,同時也因本書而順利金榜題名外,也希望大家不忘要成為一名追求且實踐自由、民主、法治及公平正義的台灣法律人。
黃堯
2020.2.13於高雄老家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5407681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288頁 / 17 x 23 x 1.44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內容連載
Section1侵害個別財產犯罪(一)─取得型犯罪
壹、竊盜罪(§320Ⅰ)
一、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二、分析
(一)行為客體:
所謂「他人之動產」,包含他人所有與持有之動產。若是共同所有某動產,亦屬他人動產。
(二)行為:
所謂「竊取」,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,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,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(破壞持有階段),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(建立持有階段)。而行為是否以和平的手段為之,或是否隱密為之,都與竊取行為之定義無關。關於竊取的概念,進一步分析如下:
1.持有:
學說認為,持有之認定,應依社會通念綜合判斷,因此一般來說,暫時遺忘之物、外出遊玩的家中之物,原持有均未喪失;此外,持有的範圍包含處於潛在的持有意思下對於財物的持有支配,故即便是昏迷者或不省人事的病患,仍然對於其所有的財物具備持有關係。
2.兩階段思考:
⑴破壞持有階段:係指行為人未得同意,破壞原持有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。
⑵建立持有階段:現今通說係採「掌握理論」,只要行為人已經掌握其所竊取之物,將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時,即屬建立新的持有關係,竊盜罪即屬既遂;實務則認為,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,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,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有,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。
■上榜模板
所謂「竊取」,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,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,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(破壞持有階段),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(建立持有階段)。
■上榜模板
實務認為,於行為人將竊得財物移入實力支配之下,竊盜即屬既遂。
(三)竊盜故意:
由於竊盜罪的保護法益係對所管領動產之支配力,故行為人主觀上如具有變異他人對於動產之管領為自己管領之意思,即可謂有竊盜故意。
文章來源取自於:
壹讀 https://read01.com/gRaej2e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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